有传染性疾病,还能直接抚养孩子吗?深圳离婚律师深度剖析
发表时间:2025-07-06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孙女士与周先生在深圳相识相爱并组建家庭,婚后育有一个 3 岁的儿子。原本幸福的家庭,在周先生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传染性较强的乙肝疾病后,蒙上了阴影。确诊后,周先生需长期服药治疗,且医生明确告知其疾病在特定情况下传染性较高。随着时间推移,孙女士发现周先生在与孩子相处时,有时会忽视防护措施,比如直接用自己的餐具给孩子喂食。
孙女士担心孩子的健康会受到威胁,多次与周先生沟通,但效果不佳。在长期的担忧和焦虑下,孙女士决定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相关事宜。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孙女士收集周先生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生关于疾病传染性及传播风险的书面意见、周先生与孩子不当接触的视频等证据。
随后,孙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周先生患有传染性疾病,且在日常生活中未做好防护,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周先生支付抚养费。周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病情已得到一定控制,虽然有传染性,但只要注意一些细节,不会影响抚养孩子,坚决要求争取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和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周先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尽管其声称病情得到控制,但依据医生的专业意见,仍存在较高传染风险,此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孩子由孙女士直接抚养,周先生需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明确规定周先生探视孩子时,必须严格遵守医生建议的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避免亲密接触等,若违反规定,孙女士可向法院申请限制其探视。
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的抚养权判定中,子女的健康和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一方,如果其疾病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就很可能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机会。深圳离婚律师解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疾病类型、传染性强弱、治疗状况、日常防护措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在本案例中,周先生的乙肝疾病传染性较强,且其在日常生活中未做好防护,增加了孩子被感染的风险,这成为法院不将抚养权判给他的关键原因。这也提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当事人,在争取抚养权时,不仅要积极治疗,更要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同时,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向专业的离婚律师咨询,借助离婚法律咨询服务,才能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在诉讼中做出有利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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