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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方近亲属藏匿孩子,另一方如何维权?深圳离婚律师剖析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0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吴女士和郑先生结婚九年,育有一子小郑(10 岁)。二人分居五个月后,郑先生的姐姐为帮助弟弟获得孩子抚养权,将小郑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并拒绝吴女士探视。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及其姐姐沟通,均无果,无法正常履行对小郑的监护职责。吴女士十分苦恼,向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律师告知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小郑的抚养问题,并让郑先生及其姐姐协助其行使监护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郑先生姐姐藏匿小郑的行为,侵害了吴女士的监护权。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考虑到吴女士在分居前一直承担着照顾小郑的主要责任,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判决小郑在离婚诉讼期间由吴女士暂时直接抚养。郑先生及其姐姐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小郑送回吴女士处,不得再实施妨碍吴女士监护的行为,同时要配合吴女士行使监护权,保障吴女士与小郑的正常交流和互动。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分居期间,近亲属参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同样违法。在本案中,郑先生姐姐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吴女士对小郑监护权的行使,也可能给小郑带来心理上的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参照该规定,综合考虑小郑的生活习惯、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将小郑暂时交由吴女士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明确郑先生及其姐姐的协助义务,有助于保障吴女士顺利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小郑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的离婚法律咨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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