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抢夺孩子致另一方无法监护,法院如何判决?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0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陈女士和周先生结婚六年,育有一子小周(7 岁)。因双方矛盾不断,已分居四个月。周先生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便在陈女士外出时,将小周从家中带走,并拒绝告知陈女士小周的下落。陈女士四处寻找无果,无法履行对小周的监护职责,心急如焚。她找到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导她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小周的抚养事宜,并让周先生协助其履行监护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抢夺、藏匿小周的行为,严重阻碍了陈女士监护权的行使。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考虑到陈女士在分居前一直悉心照料小周,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判决小周在离婚诉讼期间由陈女士暂时直接抚养。周先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小周送回陈女士处,不得再实施妨碍陈女士监护的行为,同时要积极协助陈女士行使监护权,包括配合安排小周的教育、医疗等事宜。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强调,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周先生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宗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在分居期间类似情形下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法院通过综合评估双方情况,将小周暂时交由陈女士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明确周先生的协助义务,能够保障陈女士顺利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小周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环境。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充分利用深圳离婚律师提供的离婚法律咨询服务,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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