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申请保护令制止抢夺未成年子女,法院依据什么裁判?
发表时间:2025-06-2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孙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女儿甜甜(6 岁)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很少有时间陪伴甜甜。一次,孙先生回到深圳,在未与李女士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到甜甜所在的幼儿园将其接走,并带往外地。李女士发现甜甜失踪后,四处寻找无果,便联系深圳离婚律师咨询该如何找回女儿。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属于抢夺、藏匿甜甜,李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律师的协助下,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孙先生立即将甜甜送回,并禁止孙先生再次抢夺、藏匿甜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甜甜接走并藏匿,严重侵害了李女士的监护权和甜甜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申请,裁定孙先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甜甜送回李女士身边,并禁止孙先生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抢夺、藏匿甜甜的行为,不得干扰李女士和甜甜的正常生活。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抢夺、藏匿行为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监护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孙先生未与李女士协商,私自将甜甜带往外地,其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李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其监护权应得到法律保护。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女士成功维护了自己和女儿的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在遇到子女抚养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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