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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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法律咨询中,房产采用何种遗嘱书写方式才能在遗嘱继承中有效?

发表时间:2025-08-13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王某强和王某丽。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某市 XX 区 XX 路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5 年,张女士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此后,王先生独自居住在该房产中,由子女轮流照顾。

随着年龄的增长,王先生的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开始考虑自己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2018 年 5 月,王先生在自己的书房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王先生,名下位于某市 XX 区 XX 路的房产,在本人去世后,由儿子王某强继承。立遗嘱人:王先生,2018 年 5 月 10 日”,并在遗嘱末尾按了自己的手印。这份自书遗嘱写好后,王先生将其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未告知任何人。

2020 年,王先生的身体愈发虚弱,行动不便,生活主要由女儿王某丽照料。2020 年 10 月,王先生觉得自己时日无多,便找来自己的两位老同事李某和赵某作为见证人,由李某代笔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王先生,现决定将名下位于某市 XX 区 XX 路的房产在本人去世后由女儿王某丽继承。立遗嘱人:王先生(由李某代签,王先生按手印),代书人:李某,见证人:李某、赵某,2020 年 10 月 15 日”。当时,王先生因手部颤抖无法亲自签名,便由代书人李某代为签名,自己在签名旁按了手印,两位见证人也分别签了名。

2021 年 3 月,王先生去世。王某强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 2018 年的自书遗嘱,而王某丽则拿出了 2020 年的代书遗嘱,双方就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王某强认为,父亲 2018 年的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当有效;王某丽则主张,2020 年的代书遗嘱是父亲在晚年意识清醒时所立,更能反映其最终的意愿,且有两位见证人在场,效力应优先于自书遗嘱。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 2018 年自书遗嘱有效,判令房产由其继承。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强向法院提交了 2018 年的自书遗嘱原件、房产所有权证、王先生的笔迹鉴定报告(证明遗嘱为王先生亲笔书写)等证据。王某丽则提交了 2020 年的代书遗嘱原件、见证人李某和赵某的证言、王先生 2020 年的病历(显示其当时意识清晰)等证据。同时,王某丽提出,王先生在订立 2018 年的自书遗嘱后,与王某强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曾表示过要变更遗嘱的想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并围绕两份遗嘱的效力展开了深入的调查。

关于 2018 年的自书遗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先生 2018 年所立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内容明确,指明了房产的具体位置和继承人,虽然王先生在遗嘱末尾仅按了手印,未签名,但结合其当时的身体状况和日常书写习惯(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王先生平时签名也常伴有按手印的习惯),可以认定该遗嘱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2018 年的自书遗嘱有效。

关于 2020 年的代书遗嘱,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2020 年的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李某代书,且注明年、月、日,但遗嘱中 “王先生” 的签名是由代书人李某代为签署,王先生仅在旁边按了手印,不符合代书遗嘱中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的法定要求。此外,见证人李某和赵某在庭审中陈述,当时王先生只是口头表示了房产由王某丽继承的意愿,代书人李某在书写遗嘱时,他们并未全程在场监督,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因此,2020 年的代书遗嘱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 2018 年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位于某市 XX 区 XX 路的房产由王某强继承。

律师分析: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中,房产遗嘱要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关键要素,这也是法律咨询中经常涉及的重点内容:

1.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本案中,王先生在订立两份遗嘱时,均有证据证明其意识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两份遗嘱可能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处于昏迷状态等,所立遗嘱将无效。因此,在订立遗嘱前,若遗嘱人身体状况不佳,建议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有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诉争房产虽然是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女士去世后,王先生通过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了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因此有权对该房产作出处分。如果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他人的财产等,该部分内容无效。同时,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 遗嘱书写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同的遗嘱书写方式有不同的形式要件,这是确保遗嘱有效的关键。

◦ 自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先生的自书遗嘱虽然仅按了手印,但结合其习惯被认定有效,不过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建议遗嘱人务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应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因遗嘱人未亲自签名而无效,这提醒我们,代书遗嘱中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是必不可少的。

◦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效力上同等对待,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1. 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都需要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虽然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但因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仍导致遗嘱存在瑕疵,这也说明见证人不仅要符合资格条件,还需严格履行见证职责。

2.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本案中,虽然 2020 年的代书遗嘱订立时间在后,但因形式无效,所以仍以 2018 年的自书遗嘱为准。在订立新遗嘱时,为了避免混淆,遗嘱人可以明确表示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

总之,房产遗嘱的有效订立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同的遗嘱书写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避免在遗嘱继承时产生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书写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如有相关法律咨询需求,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获取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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