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房产遗嘱公证了能随便更改吗?案例解读遗嘱变更的法律规则
发表时间:2025-08-12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王老先生是一位在深圳生活多年的退休职工,名下拥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2015 年,考虑到自己年事渐高,王老先生前往公证处,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房产由其长子王明继承。当时,王明一直与王老先生共同生活,对父亲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王老先生此举也是为了回馈长子的孝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2018 年,王明因工作调动前往外地,无法像以往那样频繁照顾王老先生。而王老先生的次子王亮此时主动承担起了照顾父亲的责任,经常陪伴在父亲身边,关心他的生活和健康。王老先生对次子的付出看在眼里,感动在心里,渐渐觉得应当对房产的继承安排做出调整。
于是,在 2020 年,王老先生在两位无利害关系的邻居见证下,自书了一份新的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由次子王亮继承,同时在遗嘱中表达了因家庭情况变化,对之前公证遗嘱进行变更的意愿。但王老先生并未前往公证处对这份新遗嘱进行公证。
2023 年,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在处理遗产时,王明拿出了 2015 年的公证遗嘱,主张自己对房产拥有继承权;而王亮则出示了 2020 年父亲自书的遗嘱,认为父亲已经变更了遗嘱内容,房产应由自己继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确系其个人合法财产,2015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和 2020 年所立的自书遗嘱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虽然 2015 年的遗嘱经过了公证,但王老先生在 2020 年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变更遗嘱的意愿,且自书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因此,法院认定应以王老先生 2020 年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由次子王亮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房产遗嘱公证后变更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例,涉及到遗嘱变更的法律规定及效力认定等多个关键问题。
1. 遗嘱人有权变更公证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因遗嘱已经公证而受到限制。法律赋予遗嘱人这样的权利,是充分尊重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因为人的意愿可能会随着生活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在本案中,王老先生由于家庭情况的变化,希望对房产继承做出新的安排,这是他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
2. 变更遗嘱的方式:遗嘱人变更遗嘱有多种方式。一种是像王老先生这样,通过订立新的遗嘱来变更原遗嘱。新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法定形式,但需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例如,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等。另一种方式是实施与原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将遗嘱中指定的房产出售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确立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这一变化更加注重尊重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尽管 2015 年的遗嘱经过公证,但由于 2020 年王老先生又立了新的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抵触,所以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进行了判决。
4. 变更遗嘱的注意事项:虽然遗嘱人有权变更公证遗嘱,但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变更遗嘱。重新订立公证遗嘱,能够更好地确保遗嘱变更的效力和真实性。如果采用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公证遗嘱,一定要严格符合相应遗嘱形式的法定要求,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及遗嘱订立的过程合法合规。同时,遗嘱人最好及时将遗嘱变更的情况告知相关继承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矛盾和争议。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如果涉及到房产遗嘱的变更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确保遗嘱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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