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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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一方居国内,一方居澳大利亚,国内起诉离婚管辖法院咋确定?

发表时间:2025-08-02 来源:互联网

 

此案例呈现了一对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在深圳,另一方在澳大利亚工作生活的情况。因感情问题,居住在深圳的一方决定提起离婚诉讼。案例着重介绍国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原则,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一方在国外可能面临的涉外送达等复杂程序,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为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诉讼指引。

案情介绍:深圳的赵女士和李先生于 2012 年结婚,婚后李先生因工作原因前往澳大利亚发展,并取得了当地的永久居留权。起初,两人还能维持异地婚姻关系,但随着时间推移,聚少离多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4 年,赵女士觉得无法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赵女士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确定管辖法院。由于李先生在澳大利亚,赵女士咨询律师后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若被告在国内有常住地,由被告在国内的常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外且下落不明,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李先生在深圳仍有房产且户籍未迁出,所以赵女士向李先生在深圳的常住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向身在澳大利亚的李先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涉及到涉外送达程序,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李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同时,赵女士积极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两人长期的聊天记录,其中多次提及因感情不和产生的矛盾和争吵,以及双方分居的证明,如赵女士自 2023 年起独自居住在深圳家中,水电费等缴费记录都显示只有她一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也提供了详细证据,如在国内的房产证明、银行存款信息等。

法院判决:法院在经过合法的涉外送达程序后,尽管李先生未亲自到庭参与诉讼,但法院根据赵女士提供的充分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照顾子女(他们育有一女,抚养权判给赵女士)、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国内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李先生相应补偿,银行存款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配。

律师分析:当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时,国内法院有权受理离婚案件,但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准确判断适用的管辖规则,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诉讼受阻。在涉外送达环节,虽然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但这是保障被告诉讼权利的必要程序。对于原告而言,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告在国外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以提高送达效率。同时,在收集证据方面,要全面、细致,不仅要证明感情破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也要严谨,为法院公正判决提供有力依据。在这类案件中,聘请专业的深圳律师能够更好地协助当事人处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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