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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解除婚姻吗?

发表时间:2025-08-02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在深圳打拼多年的林先生和陈女士于 2010 年步入婚姻殿堂,起初两人感情甜蜜,共同为生活努力奋斗。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工作压力和家庭琐事逐渐消磨了他们的感情。2018 年,两人因频繁争吵,矛盾激化,陈女士一气之下搬离了与林先生共同居住的住所,在外租房独自生活,自此夫妻二人开始分居。

分居初期,林先生和陈女士还偶尔联系,互相询问对方的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愈发淡漠。到了 2020 年,分居已满两年,陈女士认为按照自己所听说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就自动解除了,于是开始着手新的生活规划。她积极参加社交活动,结识了新的朋友,甚至开始与一位男士频繁约会。

而林先生在这期间,虽然也独自生活,但内心仍对这段婚姻抱有一丝希望。当他偶然得知陈女士与其他男士约会的消息后,感到十分愤怒。他认为自己与陈女士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背叛。于是,林先生找到陈女士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陈女士坚称分居满两年婚姻已自动解除,自己有权利追求新的感情生活;林先生则坚决反对,他觉得陈女士的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

由于双方无法就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达成一致,矛盾进一步升级,最终闹到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向法院表示,自己与林先生分居已满两年,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自己不应受到任何约束。她还提供了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明自己自 2018 年起就与林先生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林先生则反驳称,自己从未听说过婚姻可以自动解除,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他也提供了一些与陈女士过去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分居期间他曾多次表达希望两人能和好如初的想法,试图证明自己对婚姻的态度以及婚姻关系并未结束。

此外,双方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林先生和陈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双方各执一词。陈女士认为自己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且如今婚姻关系已解除,自己应多分财产;林先生则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约会,存在过错,应少分财产。对于他们年仅 8 岁的孩子,双方都希望获得抚养权,均表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来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然林先生和陈女士分居已满两年,但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双方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财产的来源及现状等因素。虽然陈女士在婚姻后期与他人约会的行为有悖于婚姻忠诚原则,但尚未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和汽车,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各分得一半份额。对于房产,考虑到林先生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且陈女士目前有稳定的居住场所,法院判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林先生按照房产当时市值的一半给予陈女士经济补偿;汽车则根据双方的使用情况和意愿,判决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向林先生支付相应的车辆价值补偿款。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院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经过与孩子的沟通,了解到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同时,法院综合评估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认为陈女士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照顾更为细致,且其工作时间相对灵活,更有利于陪伴孩子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陈女士所有,林先生需按照一定标准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此外,法院还规定林先生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陈女士应予以配合。

律师分析

在深圳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解除婚姻” 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有两种法定途径:

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离婚程序的严格规范以及对婚姻关系严肃性的维护,确保双方在充分考虑、谨慎决定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例如,在本案例中,如果林先生和陈女士能够心平气和地沟通,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愿,那么他们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后按照上述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从而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在实际诉讼中,主张因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证据可以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人证言等,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陈女士虽然提供了租房合同等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但未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误以为分居满两年婚姻自动解除,从而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我国法律遵循一定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例中,林先生和陈女士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虽陈女士与他人约会行为不妥,但未达重大过错程度,故按公平原则分割。若一方存在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也可对过错方少分财产。例如,若林先生能证明陈女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那么在财产分割上陈女士可能会少分,林先生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8 岁孩子表达了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且陈女士在抚养条件等方面有一定优势,法院据此判决抚养权归陈女士。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保障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必要措施,直接抚养方应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促进亲子关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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