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一方患严重疾病致感情破裂,对方不愿离婚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5-07-3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12 年郭先生与何女士结婚,婚后郭先生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何女士为银行职员,家庭生活稳定。2019 年郭先生因工作压力突发精神异常,经深圳市康宁医院诊断为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治疗,多次住院。
疾病导致郭先生性格剧变:无故怀疑何女士出轨,深夜跟踪其行踪;情绪暴躁时砸毁物品,2021 年曾打伤何女士手臂(经鉴定为轻微伤);因无法工作导致家庭经济支柱转移,何女士需承担医疗费用与家庭开支,同时照顾郭先生日常起居。
2022 年何女士因 “身心俱疲” 提出离婚,郭先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郭先生患病期间不应被抛弃,且其病情有好转可能,提交了医院的 “病情稳定” 诊断证明。
何女士向深圳盐田法院起诉,提交证据包括:①郭先生的病历(显示多次复发、需终身服药);②报警记录(2021 年因伤人被警方调解);③何女士的收入证明与医疗账单(证明独自承担家庭重担);④心理咨询报告(显示何女士出现抑郁倾向);⑤邻居证言(证实郭先生发病时的异常行为)。她同时表示愿意在离婚后按法律规定支付扶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的精神疾病已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婚姻功能实质性丧失:①从病情看,属于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且多次复发,对家庭安全构成潜在威胁(2021 年伤人事件);②从婚姻现状看,双方已无正常情感交流,何女士长期处于身心高压状态,心理咨询报告证实其精神濒临崩溃;③何女士已尽到基本扶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照顾生活 3 年),其离婚诉求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结合 “婚姻目的无法实现” 的实质判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考虑到郭先生的患病情况,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特殊考量:婚后存款的 70% 归何女士(补偿其长期付出),30% 作为郭先生的医疗储备金;房产判归何女士所有,需向郭先生支付折价款(扣除债务后)的 60%。同时判决何女士每月向郭先生支付扶养费 2000 元(直至其恢复劳动能力或再婚),该费用从房产折价款中分期抵扣。
律师分析:
一方患严重疾病的离婚案件需平衡 “离婚自由” 与 “夫妻扶养义务”。深圳法院的裁判标准包括:①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婚姻实质内容,如性生活、情感交流、家庭安全);②患病方的生活能力(是否需完全依赖配偶照顾);③配偶的扶养付出(已尽义务的时间与程度)。本案中何女士 3 年的照顾与经济支持,成为法院支持其离婚的重要因素。
举证时需提供:①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需明确疾病类型、预后情况);②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具体影响证据(如暴力行为记录、情感疏离证明);③配偶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医疗支付凭证、照顾记录)。需注意,“严重疾病” 不限于精神疾病,癌症、瘫痪等也可能构成,但需证明其对婚姻的破坏性。
财产分割与扶养义务具有关联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 70% 的存款分割与 60% 的房产折价款,既体现了对患病方的照顾,也认可了何女士的付出。扶养费的确定需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能力及疾病所需,深圳地区此类案件的扶养费一般在 1500-3000 元 / 月,期限通常至患病方恢复劳动能力或再婚。
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较高,法院常建议通过 “离婚 + 扶养协议” 方式解决,既保障患病方权益,也尊重另一方的离婚自由。深圳某法院 2023 年的统计显示,此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达 45%,多以 “一次性经济补偿 + 定期探望”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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