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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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因性格差异致感情破裂,一方坚持不离婚如何解决?

发表时间:2025-07-3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15 年,王先生与刘女士经相亲认识 3 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定居深圳福田区。王先生性格外向急躁,从事销售工作,习惯社交应酬;刘女士性格内向敏感,为中学教师,注重生活规律与精神交流。婚后首年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频繁争吵:王先生常深夜醉酒归家,刘女士反感其社交方式;刘女士坚持周末阅读,拒绝王先生的户外活动邀约。

2018 年女儿出生后,矛盾升级为育儿理念冲突。王先生主张 “放养式教育”,允许孩子接触电子产品;刘女士坚持严格管教,要求每日阅读与兴趣班学习。双方多次在家长会、亲友聚会场合公开争执,2020 年某次冲突中王先生砸毁家中电视,刘女士搬至娘家居住。

2021 年王先生提出离婚,刘女士以 “感情基础尚存” 为由拒绝,认为性格差异可通过沟通解决。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提交证据包括:①近 3 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含 200 余次争吵内容);②社区调解记录(2019-2021 年共 5 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③分居证明(刘女士自 2020 年 9 月起居住娘家的租赁合同);④女儿班主任证言(证实父母因教育方式分歧多次在校发生争执)。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双方仍有共同关心的家庭事务,2021 年春节共同祭祖;王先生曾在 2022 年生日赠送礼物;自己愿意接受婚姻咨询改善关系。她提交了双方共同参与女儿家长会的照片、王先生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感情未完全破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未能就性格差异形成有效磨合。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在生活习惯、育儿理念上存在根本性冲突,且持续 6 年未能调和,5 次社区调解均失败。2020 年分居后,双方实际处于 “分房不分家” 状态,沟通仅围绕女儿事务,无情感交流。

虽刘女士主张感情尚存,但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维持必要家庭协作,无法体现夫妻感情的实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结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冲突频次、调解效果” 等综合判断,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财产分割遵循均等原则,考虑到刘女士对女儿的直接抚养贡献,判决婚后购买的福田区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向王先生支付房产现值 50% 的补偿款(扣除未还房贷)。女儿抚养权判给刘女士,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3800 元,每周可探视 1 次(需提前 24 小时通知)。

律师分析:

性格不合类离婚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 “感情破裂” 的举证。深圳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 “持续性冲突 + 调解无效” 的证据链:①冲突记录需体现矛盾的长期性(一般 2 年以上),如本案中 3 年的聊天记录与 5 次调解记录;②需证明冲突涉及婚姻核心内容(感情、育儿、财产等),而非琐碎摩擦;③分居事实可增强说服力,但单纯分居不足够,需结合 “无和好可能” 的证据(如拒绝沟通、第三方调解失败)。

调解是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深圳法院会联合妇联、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婚姻辅导。数据显示,2022 年深圳性格不合离婚案件中,35% 经调解达成和解或分居协议。但若调解后 6 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概率达 80% 以上,本案即符合 “调解无效后再次起诉” 的裁判倾向。

财产分割方面,性格差异本身不构成过错,故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直接抚养子女、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可获得适当倾斜,如房产判归抚养方以保障子女稳定生活环境。子女抚养权判定中,法院优先考虑 “稳定成长环境”,本案刘女士因长期照顾女儿且工作稳定获得抚养权,王先生的探视权设置则兼顾了父女情感需求与执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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