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遭遇家庭暴力致感情破裂,对方不愿离婚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5-07-3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13 年,周女士和郑先生在深圳结婚。起初,两人的生活还算甜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郑先生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2015 年,郑先生因工作不顺,回到家中后便对周女士大发雷霆,甚至动手打了周女士。这是周女士第一次遭受郑先生的暴力对待,她感到无比震惊和恐惧。事后,郑先生向周女士道歉,声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希望周女士能够原谅他。周女士出于对家庭的考虑,选择了原谅。
然而,郑先生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此后,他对周女士的暴力行为愈发频繁,不仅有身体上的殴打,还时常对周女士进行辱骂、威胁等精神折磨。周女士身上经常带着伤痕,精神状态也变得越来越差。每次遭受暴力后,周女士都会向郑先生的亲朋好友哭诉,希望他们能劝说郑先生,但都无济于事。
2018 年,周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她决定离婚。当她向郑先生提出离婚时,郑先生不仅不同意,还变本加厉地对她进行威胁,声称如果周女士敢离婚,就会对她和她的家人不利。周女士在极度恐惧中,于 2019 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周女士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她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上面详细记录了她每次受伤的情况,包括骨折、软组织挫伤等;还提供了报警记录,每次遭受暴力后,周女士都会选择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成为了重要证据;此外,周女士还收集了与郑先生的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郑先生对她的辱骂和威胁内容。同时,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己在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人身权利保护原则,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周女士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周女士与郑先生离婚。
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考量郑先生的暴力行为对周女士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周女士在婚姻中无过错且长期承担家庭责任的事实,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 80% 归周女士所有,20% 归郑先生所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判决郑先生向周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 万元。
子女抚养权方面,鉴于郑先生的暴力行为可能对子女成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周女士具备稳定的居住环境与收入来源,法院将婚生女抚养权判给周女士。郑先生每月需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直至孩子成年;其探视权受到严格限制,需在周女士指定地点并由第三方陪同方可探视,且不得携带子女离开周女士视线范围。
律师分析:
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及时性与合法性至关重要。周女士保留的医院诊断记录、报警回执、伤情照片等均为法定有效证据,其中报警记录需载明施暴者身份、暴力行为细节及处理结果。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深圳某法院判决中,受害人提供的施暴者悔过书与录音录像,因包含承认暴力行为的内容,被认定为关键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法律武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法院需在 72 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 24 小时内)。本案中周女士的申请因证据充分获得批准,禁止郑先生接近其住所及工作单位,为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基于 “照顾无过错方” 原则倾斜分配,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中,过错方财产份额通常减少 10%-30%。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需结合暴力频次、伤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在 5 万 - 50 万元区间。子女抚养权判定中,施暴者的暴力史会成为否定其抚养能力的核心依据,即使经济条件更优,也难以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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