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学习婚姻法律常识,维护您的幸福家庭

一方香港居民一方内地居民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遵循 “原告就被告” 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港婚姻中,若内地居民为被告,且其住所地在深圳,那么深圳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比如,内地居民张某户口在深圳福田区,香港居民配偶起诉离婚,福田区人民法院可受理此案 。

经常居住地的界定十分关键,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内地居民虽户籍不在深圳,却能证明在深圳某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如持有该区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或者有社区、物业等开具的居住证明,证实其在深圳连续居住情况,那么该区域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同样有管辖权。

二、特殊情形下的管辖

1. 被告为香港居民且不在内地居住:当香港居民一方不在内地居住时,由于涉港婚姻案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内地居民李某户籍在湖南,但在深圳南山区工作并居住满两年,其香港居民配偶在香港居住,李某若提起离婚诉讼,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可受理。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内地居民赵某原户籍在河北,婚后到深圳工作生活三年,其香港居民配偶仍在香港,赵某离开河北已超一年,若其配偶起诉离婚,赵某在深圳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若赵某在宝安居住)有权管辖;若赵某起诉配偶离婚,同样可向自己在深圳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

3. 双方均居住在内地:这种情况下,依旧遵循 “原告就被告” 原则。如果香港居民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内地居民起诉离婚时,需向香港居民在深圳的经常居住地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香港居民陈某在深圳龙岗区连续居住满三年,内地居民配偶起诉离婚,应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三、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情况

部分地区可能对涉港婚姻案件存在专属管辖或集中管辖的规定。以深圳为例,深圳部分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如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被指定为涉外家事案件专属管辖法院,若符合其管辖范围规定,涉港离婚案件会集中由其审理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特定区域内的案件,或依据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当事人在起诉时,需留意当地法院关于专属管辖或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