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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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香港居民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如何在内地起诉离婚?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蔡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2016 年通过人才引进计划入职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研发总监职务。工作期间,他在一次企业交流活动中结识了湖南籍的廖女士,廖女士当时在深圳一家文化公司担任策划专员。两人因共同的兴趣爱好迅速走到一起,2017 年春节期间,双方回到廖女士老家湖南,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两人在深圳福田区租房居住,感情十分融洽。2018 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为改善居住环境,蔡先生于 2019 年在深圳宝安区购置了一套 120 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蔡先生名下,但购房款由双方共同出资。同年,蔡先生办理了深圳居住证,社保和个税均由深圳公司持续缴纳,除每年春节回香港探亲外,其余时间均在深圳生活居住,至 2024 年起诉时已连续在深圳居住满 5 年。

2022 年,廖女士因母亲身体欠佳需要照顾,向公司申请调回湖南分公司工作,此后长期在湖南居住生活。起初,双方通过视频通话和节假日团聚维系感情,但随着时间推移,异地生活带来的隔阂逐渐加深。蔡先生工作繁忙,难以频繁往返深湘两地;廖女士独自在湖南照顾老人和孩子,身心压力巨大,双方矛盾日益增多。

2023 年下半年,蔡先生发现双方沟通愈发困难,感情已无法挽回,正式向廖女士提出离婚。廖女士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且女儿年幼需要完整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蔡先生提出财产分割方案:深圳的房产按出资比例分割,他自愿多分廖女士 10% 份额;双方名下存款平均分配。但廖女士要求房产完全归其所有,并额外补偿 50 万元,否则拒绝离婚。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蔡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通过同事介绍联系到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圳离婚法律咨询。蔡先生详细说明情况:自己是香港居民,在深圳有房产和 5 年连续居住记录;廖女士是内地居民,现居湖南;双方在湖南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需离婚但协商无果。他重点询问作为香港居民,能否在深圳起诉离婚,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深圳律师在核查蔡先生的居住证、房产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后,明确告知其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内地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原告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也可向自身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蔡先生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5 年且有固定居所,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作为涉外家事案件专属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律师协助下,蔡先生收集整理了婚姻登记证、深圳居住证、房产证、社保缴纳记录、双方沟通记录、财产证明等材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于 2024 年 3 月正式受理案件,并向居住在湖南的廖女士送达了诉讼材料。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廖女士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蔡先生作为香港居民,在财产分割上应充分考虑女方和子女权益。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蔡先生为香港居民,自 2019 年起在深圳宝安区连续居住,有房产证、居住证、社保记录等证明,经常居住地为深圳;被告廖女士为内地居民,现居住于湖南。双方 2017 年在湖南登记结婚,2022 年起分居,原告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双方多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深圳房产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名下有存款共计 86 万元,无其他大额财产。

法院认为,原告蔡先生作为香港居民,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5 年且有固定居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定深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出资比例、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房产归原告蔡先生所有,蔡先生向被告廖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180 万元(含 10% 照顾份额);双方名下存款 86 万元,由廖女士分得 50 万元,蔡先生分得 36 万元,作为对抚养子女的经济支持。女儿由廖女士抚养,蔡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直至女儿成年,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

综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蔡先生与被告廖女士离婚;二、深圳宝安区房产归蔡先生所有,蔡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廖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180 万元;三、存款分割按上述比例执行;四、子女抚养及探望权按判决内容履行。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 50%。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对香港居民在内地起诉离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

在管辖权认定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原告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的,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蔡先生作为香港居民,提供了房产证、连续 5 年的居住证及社保缴纳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深圳的经常居住地,符合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家事案件的条件。这一管辖依据确保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有稳定生活基础时,可通过就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

证据准备环节,律师重点协助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身份与居住证明,包括香港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深圳居住证、房产证及社保记录,这些是确认管辖权的关键;二是婚姻关系证明,即湖南的结婚登记证,需经当地民政局盖章确认效力;三是感情破裂证据,包括分居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明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财产证据方面,梳理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存款证明等,为分割方案提供事实依据。

财产分割处理上,法院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婚后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基础上的照顾原则,考虑到廖女士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在房产折价款中给予 10% 的照顾份额;二是出资贡献考量,根据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确定基本分割框架;三是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原则,深圳房产作为诉讼标的物,由深圳法院处理更便于执行。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分割方案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操作层面,律师提醒香港居民注意三点:一是诉讼材料的公证认证,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需经香港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司法部驻港机构转递;二是送达方式选择,对居住在内地的被告可采用法院专递送达,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推进;三是调解优先原则,在庭审前组织多轮调解,虽未达成一致,但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参考。

本案还体现了涉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一是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法院优先适用内地法律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同时尊重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执行便利性,深圳房产由本地法院判决分割,避免了跨境执行的难题;三是子女抚养的跨境协作,判决中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为后续可能的跨境探望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香港居民在内地起诉离婚时,应提前梳理居住证明材料,明确经常居住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尤其是不动产和跨境资产;注重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链。通过专业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可有效规避管辖权争议风险,确保诉讼程序高效推进,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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