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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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深圳登记结婚,香港法院未处理,深圳法院能否受理?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方先生与郭女士均为深圳户籍居民,两人在深圳上学时相识,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 年在深圳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在深圳共同生活,感情较好。2017 年,双方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共同申请移民香港,经过努力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随后举家迁往香港居住,在香港购置了房产,生育了一个孩子。

在香港生活的几年里,双方因工作压力增大、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矛盾逐渐增多。方先生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加点,陪伴家庭的时间较少;郭女士则专注于照顾家庭和孩子,感觉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解和回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逐渐破裂,沟通越来越少,婚姻关系难以维系。

2023 年初,双方经过认真考虑,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香港的房产和存款以及在深圳南山区的一套婚前方先生购买的房产。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于 2023 年 5 月共同向香港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然而,香港法院经审查后,以双方的婚姻登记地在内地,且部分财产位于内地等原因,未受理其离婚申请。

这让方先生和郭女士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离婚问题。方先生通过以前在深圳的同事介绍,联系到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他向律师详细说明了情况:双方原本是深圳居民,在深圳登记结婚,后移民香港成为香港居民,现居香港;双方均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有争议;香港法院未受理其离婚申请。方先生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深圳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深圳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告知方先生根据相关规则,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深圳登记结婚,若香港法院未处理,深圳法院可受理离婚诉讼。方先生和郭女士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深圳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

在律师的指导下,方先生准备了婚姻登记证明、香港法院未受理离婚申请的证明、双方的身份材料、财产证明等材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先生与被告郭女士于 2011 年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 年共同移民香港并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现双方均居住在香港。2023 年 5 月,双方向香港法院申请离婚,香港法院未受理其离婚申请。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涉及香港的房产、存款及深圳南山区的房产。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深圳登记结婚,若香港法院未处理,深圳法院可受理离婚诉讼。本案中,双方的婚姻登记地在深圳,且香港法院未受理其离婚申请,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双方的离婚请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分割,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财产的来源、购买时间、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处理:香港的房产及存款,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香港相关法律精神进行分割;深圳南山区的房产系方先生婚前购买,属于方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方先生应向郭女士支付补偿款。

综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先生与被告郭女士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郭女士抚养,原告方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香港的房产及存款按照判决所列方式进行分割;四、深圳南山区的房产归原告方先生所有,原告方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郭女士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 XX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本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深圳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深圳登记结婚,若香港法院未处理,深圳法院可受理离婚诉讼。本案中,方先生与郭女士在深圳登记结婚,现均为香港居民且居港,香港法院未受理其离婚申请,完全符合深圳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因此深圳法院有权受理该案。这一规定确保了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在香港法院未处理离婚事宜时,能够通过内地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和合法权益。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强调了几个重要证据的收集。婚姻登记证明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登记地在深圳的关键依据,是深圳法院管辖的基础;香港法院未受理离婚申请的证明是深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财产证明则包括两地的房产、存款等相关证据,为财产分割提供了事实基础。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和提交了这些证据,确保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律师分析指出,由于本案涉及香港和深圳两地的财产,处理时需要兼顾两地的实际情况。对于香港的财产,法院在分割时会参考香港的相关法律精神,结合双方在香港的生活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对于深圳的房产,属于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归婚前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补偿。这一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婚前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又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

律师还提醒当事人,在涉港离婚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香港法院未受理离婚申请且符合内地法院管辖条件时,可选择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婚姻登记地、法院未受理证明、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和指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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