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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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涉及深圳财产分割,香港居民能否在深圳起诉?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高先生与何女士均为香港永久居民,两人于 2009 年在香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为了投资和将来可能的生活规划,2012 年双方共同出资在深圳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由双方共同支付,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2018 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 年,双方在香港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香港法院作出离婚判令,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当时双方都忙于处理香港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疏忽了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房产,离婚协议中未对该房产的分割作出约定。

2023 年,深圳的房产市场行情较好,高先生打算将该房产出售,收回房款用于其他投资。他与何女士商量出售房产事宜,却遭到何女士的拒绝。何女士认为该房产地段较好,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希望继续持有,不同意出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逐渐激化。高先生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依法进行分割,何女士无权单独决定房产的处置,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高先生通过在深圳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介绍,联系到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他向律师说明了情况:自己和何女士均为香港居民,已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时未分割位于深圳罗湖区的共同房产,现因房产处置产生争议。高先生询问能否在深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深圳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高先生根据规定,若离婚后需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即使双方均定居香港,深圳法院可受理财产分割诉讼。高先生和何女士虽均为香港居民且已在香港离婚,但争议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属于深圳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深圳法院有权受理该案。

在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准备了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深圳房产的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双方的身份材料、出资证明等证据材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房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何女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何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该房产具有较大升值潜力,不同意出售,希望继续持有,若分割应考虑自己对家庭的贡献适当多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先生与被告何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9 年在香港登记结婚,2020 年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对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案涉房产进行分割。该房产系双方婚后于 2012 年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后因该房产的处置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希望出售房产分割房款,被告不同意出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案涉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该房产确系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房产的分割方式,法院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处置意见不一致,结合房产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认为出售房产后分割房款的方式更为公平合理。对于被告提出的考虑其对家庭贡献适当多分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案涉房产准予出售,原告高先生与被告何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房产出售手续;二、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原告高先生分得 45%,被告何女士分得 55%。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高先生承担 45%,被告何女士承担 55%。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本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深圳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这是本案的核心要点。根据规定,若离婚后需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即使双方均定居香港,深圳法院可受理财产分割诉讼。本案中,案涉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属于深圳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深圳法院有权受理高先生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确保了涉及深圳财产的分割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处理。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强调了关键证据的收集。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重要依据;深圳房产的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能够证明房产的权属状况和购买时间,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出资证明则可以证明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贡献情况,为法院分割财产提供参考。律师协助高先生整理和提交了这些证据,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律师分析指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双方对房产处置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售房产后分割房款是一种常见的公平合理的方式。法院结合房产的市场价值和双方的贡献,酌情确定了双方的分割比例,既考虑了房产的共同属性,又兼顾了被告对家庭的贡献,体现了公平原则。

律师还提醒当事人,在涉港婚姻关系中,对于位于内地的财产,即使双方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若离婚时未对内地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仍可向内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分割诉讼。当事人应注意在离婚时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避免遗漏。若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提供证据,阐明自己的诉求和理由,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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