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学习婚姻法律常识,维护您的幸福家庭

深圳律师咨询:香港居民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能否在深圳起诉离婚?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林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工作。2014 年,公司拓展内地业务,林先生因工作能力突出被派驻深圳分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从此开始在深圳生活。2015 年,林先生在一次行业交流会上认识了内地居民赵女士,赵女士当时在广州一家企业从事市场工作,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双方于 2015 年底在广州登记结婚。

婚后,赵女士从广州辞职来到深圳,与林先生共同生活。2016 年,两人的儿子出生,家庭生活幸福美满。2018 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林先生在深圳南山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深圳居住证,社保也一直由深圳分公司缴纳。林先生在深圳工作稳定,生活习惯也逐渐适应,除了偶尔回香港探望家人,大部分时间都在深圳生活。

 

2020 年,赵女士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获得上海一家知名企业的高薪职位,考虑到职业发展前景,她接受了这份工作,前往上海任职。自此,夫妻二人开始了“双城生活”——林先生留守深圳继续工作,赵女士则在上海开启新的职场生涯。起初,两人每天都会通过视频通话分享生活琐事,每逢节假日也会轮流奔赴对方城市团聚,努力维系着婚姻的温度。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异地分居的弊端逐渐显现。林先生在深圳既要应对繁忙的工作,又要独自处理家中琐事,偶尔还要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孩子前期随林先生在深圳生活);赵女士在上海独自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时无人及时倾诉,生病时也无人照料。双方因工作节奏、生活重心的差异越来越大,沟通频率逐渐降低,话题也愈发稀疏,曾经的亲密感在距离中慢慢消磨。

 

2022 年,孩子到了入学年龄,赵女士希望孩子能到上海接受教育,方便自己陪伴成长,林先生则认为深圳的教育资源更适合孩子,且自己在深圳根基稳定,便于照顾孩子日常。围绕孩子的教育问题,两人爆发了激烈争吵,矛盾首次公开化。此后,双方的沟通充满火药味,从孩子教育延伸到家庭责任、未来规划等多个方面,裂痕不断加深。

 

2023 年初,赵女士在一次深夜加班后独自回家的路上,深感孤独与疲惫,意识到长期异地已让婚姻失去了原本的意义,遂正式向林先生提出离婚。林先生起初极力挽回,认为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需要时间磨合,但赵女士去意已决。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再次陷入僵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深圳南山区的商品房(婚后购置,登记在双方名下)、林先生在深圳的工资存款、赵女士在上海的工作收入及投资收益、一辆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家用汽车。赵女士主张深圳房产按市价平均分割,存款及投资收益一人一半;林先生则认为自己在深圳房产的首付中出资占比达 70%,且长期在深圳居住,应多分房产份额,同时提出赵女士在上海的投资收益属于个人职业发展所得,不应全额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女士想起两人婚姻中林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便通过朋友联系到深圳一家专注涉港婚姻家事的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在深圳起诉离婚。律师在核查林先生的居住证(有效期显示连续居住满 5 年)、社保缴纳记录(深圳分公司连续缴纳 7 年)、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婚后)等材料后,明确告知赵女士: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林先生)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且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作为涉外家事案件专属管辖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她可向该院提起诉讼。

 

在律师的协助下,赵女士整理了婚姻登记证、林先生的居住及社保证明、房产产权资料、双方财产明细、分居期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感情破裂)等证据,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经审查后,于 2023 年 6 月正式受理该案。

 

庭审中,林先生虽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仍坚持房产分割应按出资比例倾斜。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房产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林先生首付占比更高,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赵女士在上海的投资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财产。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出资贡献、居住需求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双方协商孩子随林先生在深圳生活),判决:准予离婚;深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林先生向赵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按评估价的 45% 计算);存款及投资收益扣除孩子抚养费预留部分后,按 5:5 比例分割;车辆归林先生所有,林先生向赵女士补偿车辆现值的一半。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林先生按期履行了财产分割义务,这场涉港离婚纠纷在深圳法院的依法审理下得以妥善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