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香港居民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能否在深圳起诉离婚?
发表时间:2025-07-2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林先生为香港永久居民,赵女士为广东户籍的内地居民,两人于 2015 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在赵女士的老家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甜蜜,共同在深圳租房居住。2016 年,林先生凭借自身专业技能在深圳一家大型科技公司获得稳定工作,负责华南地区的业务拓展,由于工作需要,需长期在深圳办公。
2018 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林先生在深圳南山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其作为主要居住地。为方便工作和生活,他办理了深圳居住证,社保也一直由深圳的公司缴纳,至 2023 年起诉时,已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5 年,形成了稳定的经常居住地。赵女士原本在深圳一家事业单位工作,2020 年因工作调动前往上海分公司任职,双方开始了异地分居的生活。
起初,两人每天都会通过视频通话维系感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自工作压力增大,生活节奏不同步,共同话题越来越少。赵女士在上海独自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压力,渴望得到林先生更多的陪伴和关心,而林先生因工作繁忙,经常需要出差,难以满足赵女士的需求,双方矛盾逐渐显现。2023 年初,赵女士感觉这样的婚姻生活失去了意义,正式向林先生提出离婚。
林先生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基础仍在,只是暂时的沟通问题。在赵女士的坚持下,林先生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与赵女士产生严重分歧。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深圳南山区的房产、林先生在香港的部分存款、双方名下的车辆以及赵女士在上海的部分投资。赵女士认为深圳的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应平均分割;林先生则主张自己在购房时出资比例更高,且长期在深圳居住,应获得更多份额。
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她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深圳一家专注于婚姻家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圳离婚法律咨询。赵女士向律师详细说明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居住情况以及财产争议,重点询问作为原告,能否在林先生经常居住地的深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深圳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并核查相关证据后,告知赵女士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内地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若香港居民(被告)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1 年且有固定居所,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深圳所有涉外家事案件一审程序专属管辖法院为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林先生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5 年且有房产证明等材料,完全符合条件,因此她可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律师的协助下,赵女士收集整理了婚姻登记证、林先生在深圳的居住证、房产证、社保缴纳记录、双方的财产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分居证据、沟通记录等材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了该案。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林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林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自己在深圳房产的出资比例更高,应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同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随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林先生于 2015 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0 年起,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沟通逐渐减少,感情逐渐淡化。被告林先生系香港居民,自 2018 年起在深圳南山区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至原告起诉时已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5 年,有房产证、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南山区。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但对深圳南山区房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林先生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本院作为深圳涉外家事案件专属管辖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离婚请求,因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对原告赵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经审查认定深圳南山区的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对家庭的贡献、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不宜平均分割。对于林先生提出的出资比例较高的主张,因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离婚;二、位于深圳南山区的房产归被告林先生所有,被告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赵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XX 万元;三、双方名下的车辆及存款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判决所列明细进行分割;四、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本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首先,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在内地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若香港居民(被告)在深圳连续居住满 1 年且有固定居所,如房产证、暂住证等证明,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即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深圳所有涉外家事案件一审程序专属管辖)可受理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林先生作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南山区连续居住满 5 年,且有房产证、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法管辖权。这一管辖规则的适用,既方便了被告参与诉讼,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其次,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强调了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婚姻登记证明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证据,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前提;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至关重要,包括房产证能证明固定居所的存在,居住证和社保缴纳记录能证明连续居住的时间,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法院确认管辖权的核心依据;财产证据方面,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存款证明等能够清晰反映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状况,为财产分割提供事实支撑;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沟通记录等,则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参考。律师协助原告系统梳理并提交了这些证据,确保了诉讼的顺利推进。
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律师分析指出,长期分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情形之一。本案中,原、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情感交流,感情逐渐淡化。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这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双方的陈述、分居时间、沟通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破裂程度。
在财产分割方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深圳的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本应在夫妻间进行合理分割,法院并非简单采用平均分割的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作出了相对合理的判决。这既保护了出资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最后,律师提醒涉港婚姻当事人,在面临离婚纠纷时,应首先明确管辖法院。若被告在深圳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优先选择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感情状况、财产情况的证据,这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指导,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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