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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器官移植史,能否撤销婚姻?深圳离婚律师解析

发表时间:2025-07-07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企业高管刘女士与“健康阳光”的男友陈先生结婚,婚前陈先生称“曾因肾炎住院”,并出示了普通炎症的诊断书。婚后半年,刘女士发现陈先生每日服用抗排异药物,追问下才得知其三年前接受过肾脏移植手术,术后需终身服药,且生育风险较高。陈先生承认,隐瞒移植史是担心刘女士介意“身体不完整”。 认为被欺骗的刘女士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律师表示器官移植史属于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重大信息,婚前隐瞒可申请撤销婚姻。在律师指导下,刘女士收集了陈先生的移植手术记录、抗排异药物购买凭证、主治医生证言(证明术后需终身护理),以及婚前“肾炎”说法的矛盾证据。考虑到陈先生术后恢复良好,刘女士主要主张撤销婚姻及分割财产。 陈先生辩称,肾脏移植后身体已恢复正常,未对婚姻造成实际影响,隐瞒行为是“善意谎言”。其代理人提出,器官移植不属于“疾病”,且刘女士婚后未因护理问题产生实际损失,撤销婚姻有失公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肾脏移植手术属于重大医疗行为,术后需终身服药及随访,可能影响配偶的生活照料义务及生育计划,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事项。陈先生故意将“肾脏移植”伪称为“肾炎”,构成欺诈性隐瞒。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及诚信原则,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分割,法院考虑到陈先生的过错及刘女士的期待利益,将共同购买的车辆判归刘女士所有,其他财产按55%:45%的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

器官移植史虽非“疾病本身”,但术后的健康管理需求及潜在风险属于婚姻知情权范畴。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本案扩展了“重大疾病”的解释范围,将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重大医疗史纳入告知义务,符合《民法典》保护婚姻自主权的立法目的。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强调,婚前健康告知的范围不仅包括现有疾病,还包括重大手术史、长期用药情况等。当事人在婚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婚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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