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不孕不育症,婚姻有效吗?深圳离婚律师答疑
发表时间:2025-07-07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白领周女士与男友吴先生恋爱期间,吴先生以“工作压力大”为由解释同居一年未孕的情况。婚后两年,周女士在不孕不育检查中发现自己身体正常,追问下吴先生才承认,其婚前已确诊无精症,因担心周女士介意而隐瞒。周女士认为,生育子女是其重要婚姻期待,吴先生的隐瞒行为导致其婚姻目的无法实现。 愤怒的周女士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律师查阅《民法典》及相关案例后认为,无精症属于影响生育权的重大疾病,婚前隐瞒可申请撤销婚姻。在律师协助下,周女士收集了吴先生的婚前体检报告(显示“精子成活率为0”)、与医生的沟通记录、以及两人关于“备孕计划”的聊天记录(吴先生多次敷衍)。周女士主张撤销婚姻,并要求吴先生赔偿精神损害及“备孕期间的时间损失”。 吴先生辩称,不孕不育不属于“重大疾病”,且婚姻的本质是感情而非生育,周女士可通过领养实现育儿愿望。其代理人提出,周女士婚后两年才起诉,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无精症导致自然生育不可能,严重影响配偶的生育权,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吴先生婚前明知无精症却故意隐瞒,导致周女士基于错误认识结婚,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关于除斥期间,法院认定周女士从得知真相到起诉仅三个月,未超过一年。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吴先生赔偿周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律分析
生育权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隐瞒不孕不育症构成对配偶生育知情权的侵害。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本案将“无精症”纳入重大疾病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实质自由的保护。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列举不孕不育症,但根据“其他重大疾病”的兜底条款,只要疾病严重影响婚姻目的实现,即可认定为重大疾病。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提醒,生育期待不同的当事人应在婚前明确沟通,必要时可进行生育能力检查。对于已结婚的当事人,若发现对方隐瞒不孕不育症,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此外,本案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周女士因生育计划落空导致的心理创伤,也警示当事人尊重配偶的生育知情权,任何隐瞒行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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