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婚前隐瞒癌症病史,能否撤销婚姻?深圳离婚律师解析
发表时间:2025-07-07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设计师林女士与创业男友张先生相识半年后结婚,婚前张先生称“曾因肺炎手术”,并出示了部分病历。婚后三个月,林女士在整理张先生旧物时发现其婚前半年的乳腺癌手术记录及化疗报告,主治医生在记录中注明“术后需长期随访,复发风险较高”。林女士随即查询医学资料,发现乳腺癌术后复发可能影响生育及婚姻生活。 感觉被欺骗的林女士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律师认为,乳腺癌属于重大疾病,婚前隐瞒可申请撤销婚姻。在律师指导下,林女士收集了张先生的手术记录、化疗发票、与医生的沟通记录(证明其明知复发风险),以及婚前“肺炎手术”说法的矛盾证据。考虑到张先生术后一年未复发,林女士主要主张撤销婚姻及精神损害赔偿。 张先生在庭审中辩称,乳腺癌术后已治愈,未对婚姻生活造成实际影响,隐瞒病情是“怕女方担心”。其代理人提出,癌症不属于《民法典》列举的重大疾病,且林女士未举证证明病情对婚姻的实质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乳腺癌属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即便术后治愈,其复发风险及治疗史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张先生故意将“乳腺癌手术”伪称为“肺炎手术”,构成欺诈性隐瞒。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张先生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分析
重大疾病的认定不以“正在患病”为唯一标准,病史及复发风险同样属于告知范围。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张先生的隐瞒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信任,更可能影响林女士对婚姻及生育的判断,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要件。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提示,对于癌症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内容应包括诊断时间、治疗方式、预后情况等。无过错方主张撤销婚姻时,需证明对方“明知病情而故意隐瞒”,可通过病历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链实现。此外,本案判决表明,即便疾病术后治愈,只要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仍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这一裁判观点扩大了“重大疾病”的解释范围,更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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