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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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婚姻可撤销吗?深圳离婚律师解读

发表时间:2025-07-07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在深圳从事金融行业的林女士经相亲认识了自称“性格内向”的张先生,两人交往半年后决定结婚。张先生在婚前体检时被医生提醒需复查精神科,但他以“普通失眠”为由隐瞒了家族精神病史及自己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婚后三个月,林女士发现张先生频繁出现幻听、自言自语等症状,追问下才从其家人处得知他已持续服药治疗五年。 震惊之下,林女士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律师查阅《民法典》第1053条后指出,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婚前隐瞒可申请撤销婚姻。在律师协助下,林女士收集了张先生的门诊病历、购药记录及家人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婚前已知病情却故意隐瞒。随后,林女士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 张先生辩称,自己病情稳定且未对婚姻生活造成实质影响,隐瞒病情是担心失去婚姻,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其代理人主张,林女士婚后三个月才起诉,超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除斥期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张先生在婚前明知病情却故意隐瞒,导致林女士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结婚,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关于除斥期间,法院认定林女士从得知病情到起诉仅三个月,未超过一年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张先生需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新增的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旨在保障婚姻自主权。深圳离婚律师强调,“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生育能力或子女健康的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艾滋病、严重遗传病等。本案中,张先生的隐瞒行为直接破坏了婚姻的信任基础,法院判决撤销婚姻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婚前应主动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共同体检;婚后发现隐瞒病情的,需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避免超过除斥期间。此外,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即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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