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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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妻子以低价转让夫妻商铺,丈夫起诉能否认定转让无效?

发表时间:2025-06-1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陈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着一家位于商业街黄金地段的商铺,多年来生意红火,商铺价值不断攀升。然而,周女士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吴先生产生了不正当关系。为了能让吴先生获利,周女士瞒着陈先生,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 300 万元,将价值 800 万元的夫妻共同商铺转让给了吴先生,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先生在计划扩大经营规模,对商铺进行评估时,才发现妻子的这一行为。陈先生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他意识到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陈先生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周女士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建议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陈先生在深圳离婚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女士转让商铺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女士转让商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且其与吴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转让行为是以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擅自处分未经陈先生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最终,法院判决周女士转让商铺的行为无效,吴先生需将商铺返还给陈先生和周女士,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判断周女士转让商铺行为的效力,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首先,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属于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周女士与吴先生的不正当关系表明其处分财产的目的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当协商一致,周女士的单方处分行为侵害了陈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吴先生因无效行为取得的商铺应当返还。对于遇到此类夫妻共同财产纠纷,需要进行离婚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及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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