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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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剖析:丈夫赠与情人百万房产,妻子起诉能否要回? 案情介绍 深圳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五年,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积累了丰厚

发表时间:2025-06-1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五年,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积累了丰厚的家产。随着事业的发展,李先生在一次商务活动中结识了年轻的赵女士,二人很快发展成婚外情关系。为讨赵女士欢心,李先生瞒着王女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花费 1200 万元为赵女士购置了一套豪华住宅,并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王女士偶然间发现丈夫的异常支出,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面对丈夫的背叛和财产的流失,王女士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王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王女士在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先生将房产赠与赵女士的行为无效,要求赵女士返还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情关系,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女士,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且该房产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处分行为未经王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对赵女士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需在规定期限内将房产过户回李先生和王女士名下。

法律分析

从深圳离婚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本案中李先生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法条中 “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当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

李先生为婚外情人购置房产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未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同时,这种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赵女士应当返还受赠的房产。对于面临类似情况需要进行离婚法律咨询的当事人来说,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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