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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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分析:同居期间共同创作知识产权收益,分手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发表时间:2025-06-02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小刘和小周在深圳同居期间,共同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小刘负责小说的情节构思和文字撰写,小周则负责提供素材、进行文字校对以及协助推广。经过两人的共同努力,小说在网络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并与一家网络平台签订了版权协议,获得了 50 万元的版权收益。2023 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对于小说的版权收益,小刘认为自己在创作中起主要作用,应分得大部分收益;小周则认为自己也付出了劳动,应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周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深圳的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小周的委托,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小说是小刘和小周在同居期间共同创作的作品,版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最终判决小刘分得版权收益的 60%,小周分得 40%。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在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以各自贡献为基础进行分割。在本案中,小刘和小周共同参与了小说的创作过程,虽然小刘在文字撰写等方面起主要作用,但小周提供素材、协助推广等工作也对作品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圳离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两人创作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分工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双方在创作中的贡献情况。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这表明在处理同居期间共同创作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纠纷时,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利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同居双方在共同创作时,最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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