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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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分析:未婚同居期间一方单独投资收益,分手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发表时间:2025-06-0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小张和小赵在深圳同居多年,小张一直从事股票投资工作,小赵则在一家企业上班。2021 年,小张用自己的积蓄 50 万元进行股票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小赵并未参与任何操作和决策。经过两年的时间,小张的股票投资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资产增值到了 80 万元。2023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小赵认为小张的股票投资收益是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小张则认为这是自己用个人积蓄进行的单独投资,收益应归自己所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张通过网络搜索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找到了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股票投资是用其个人积蓄进行的单独投资,小赵并未参与投资过程,也未对投资有任何贡献。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因此,判决小张的股票投资收益 80 万元归小张个人所有,小赵无权分割。

法律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各自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在本案例中,小张的股票投资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资金来源也是个人积蓄,小赵没有参与投资的任何环节。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围绕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小张的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投资操作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该投资属于小张的单独投资行为。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在同居关系中,对于个人的投资等行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明确财产的归属。同时,对于有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的专业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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