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学习婚姻法律常识,维护您的幸福家庭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后能否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 ?

发表时间:2025-06-0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宇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初期,双方相安无事。但随着时间推移,张女士工作愈发忙碌,经常需要加班出差,无暇照顾小宇。小宇的生活和学习逐渐受到影响,成绩下滑明显,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李先生心疼儿子,多次与张女士沟通,希望能增加陪伴小宇的时间,但效果不佳。李先生觉得这样下去对小宇的成长极为不利,于是找到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咨询是否有办法变更小宇的抚养权。律师告知李先生,若能证明张女士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情况,且自己有能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就有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李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张女士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的证据,如张女士的工作行程表、小宇学校老师关于小宇近期状态的证明等,同时也准备了自己目前稳定的工作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照片等,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好孩子。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宇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全面审查和综合考量,认为张女士目前的工作状况确实难以保障对小宇的陪伴和照顾,不利于小宇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而李先生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且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小宇。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宇的抚养权,由李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法律分析:依据深圳律师提供的离婚法律咨询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需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一般来说,在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形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张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给予小宇足够的照顾,符合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这一情形,李先生有能力且有意愿为小宇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所以法院支持了李先生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此案例提醒深圳的离婚夫妻,抚养权的确定和变更都应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若在抚养权问题上产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