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离婚时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该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25-08-0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陈先生和孙女士于 2012 年结婚,婚后家庭经济状况逐渐改善,二人开始涉足投资理财领域。2015 年,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多只股票,账户开设在陈先生名下,同时,孙女士用夫妻共同存款认购了几只基金。在后续的投资过程中,陈先生因工作原因对股票关注较多,偶尔会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孙女士则主要负责家庭日常事务,但也会定期了解基金的收益情况。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4 年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环节,对于股票和基金的处置,两人产生了巨大分歧。陈先生认为,股票账户是自己在操作,孙女士参与度低,而且自己在投资决策上花费了大量精力,股票应多分给自己;孙女士则觉得,购买股票和基金的资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虽未直接操作股票,但在家庭其他方面付出多,为投资创造了稳定后方,股票和基金应平均分配。
孙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家庭存款流水,显示购买股票和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积蓄;还找到一位曾与陈先生交流过股票投资心得的朋友作证,证明陈先生操作股票的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则提供了股票交易记录,强调自己频繁操作对股票增值的贡献,同时拿出一些投资理财讲座的听课凭证,试图证明自己在投资知识学习上的投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内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票,考虑到陈先生在操作上的实际参与情况,但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孙女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事务,对家庭稳定及投资基础有贡献,法院判决股票资产的 60% 归陈先生,40% 归孙女士,具体分割方式为按照判决生效当日股票的市值,将相应价值的股票份额过户至孙女士名下。
对于基金,因孙女士认购时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基金投资的参与度相对均衡,法院判决基金份额由双方各占 50%,同样按照判决生效当日基金的净值计算价值,进行份额分割。
律师分析
在深圳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分割,需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与原则:
1. 财产性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基金,若无特殊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本案中,陈先生和孙女士婚内用共同存款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即便股票账户在陈先生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能证明某理财产品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且在婚后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或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则该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财产。例如,若孙女士在婚前购买了一只基金,婚后一直未追加投资且该基金收益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那么这只基金及收益属于孙女士个人财产。
2. 分割原则:
◦ 协商优先:夫妻双方可就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若陈先生和孙女士能友好协商,确定股票和基金的分割方式,如一方获得全部股票,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基金份额或现金补偿,这种协商结果会得到法律认可。
◦ 公平原则:当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判决。除考虑双方对投资的实际操作贡献,还会考量家庭整体贡献,如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照顾子女老人等,为投资创造稳定环境的付出。本案中,孙女士虽未频繁操作股票,但在家庭生活方面的付出得到法院认可,在股票和基金分割时获得了合理比例。
◦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为保障子女生活和教育,在财产分配时可能会得到照顾;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在财产分配上会适当多分。假设本案中陈先生存在出轨行为,孙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股票和基金分割时可能会获得更大比例份额。
1. 分割方式:
◦ 按数量比例分配: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2 条,当夫妻双方对股票、基金等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若陈先生和孙女士持有 10000 股某股票,法院判决双方各占 50%,则陈先生需将 5000 股过户给孙女士。这种方式适用于股票、基金价格波动大,难以确定某一时点准确价值的情况,能避免因价格波动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 折价补偿:一方保留全部理财产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款。确定理财产品价值是关键,对于公开交易的股票、基金,可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本案中以判决生效当日的股票市值、基金净值计算。若涉及非公开交易或难以确定价值的理财产品,可能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例如,若孙女士和陈先生投资了某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类基金,市场上缺乏公开价格参考,就需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该基金的资产状况、盈利预期等因素评估价值,再进行折价补偿。
◦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有转让限制,在限制期内法院一般不予分割,待限制期满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分割。此外,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股票、基金资产等行为,另一方发现后可向法院提供证据,在财产分割时,隐匿、转移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假设陈先生在离婚前偷偷将部分股票抛售并转移资金,孙女士发现后有证据证明,那么在股票分割时,陈先生可能会受到少分股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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