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离婚财产究竟该如何分配?
发表时间:2025-08-0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赵先生和钱女士于 2010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共同奋斗,生活逐渐富足。他们在 2013 年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15 年购买了两辆汽车,一辆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另一辆登记在钱女士名下。在投资方面,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在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在 2024 年决定离婚。然而,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钱女士认为,婚后家庭财产的积累她也付出了诸多努力,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同时承担了大量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应平均分配。赵先生则主张,房产是他主要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两辆汽车按照登记情况各自归属;对于存款和投资,他认为自己在投资决策中起主导作用,钱女士参与较少,所以自己应分得更多份额。
钱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工作收入证明,显示其在婚姻期间有稳定收入且对家庭经济有贡献;同时提供了家庭日常开销记录,表明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支出情况;还找到邻居作为证人,证明自己在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赵先生则提供了房产购买时的付款凭证,试图证明自己在房产出资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一些投资操作记录,显示自己在投资决策中的频繁参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及投资理财产品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虽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但考虑到钱女士在家庭中的综合贡献,以及双方对房产购置的共同出资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赵先生所有,但赵先生需按照房产当时市值的 60% 给予钱女士经济补偿。两辆汽车,维持现有登记情况,各自归赵先生和钱女士所有。
对于存款和投资理财产品,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投资过程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判决按照 55% 和 45% 的比例进行分割,赵先生分得 55%,钱女士分得 45%。法院认为,虽然赵先生在投资决策中有一定主导作用,但钱女士也通过工作收入为家庭投资提供了资金基础,且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照顾子女和老人,对家庭稳定做出贡献,应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合理考量。
律师分析
在深圳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配需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特定情形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房产、车辆、存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因在婚后取得,无特殊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像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分配原则:
◦ 协议优先:夫妻双方可就财产分配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需由法院判决。法
◦ 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但并非绝对平均。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如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在本案里,钱女士虽在投资决策方面参与度相对赵先生低,但在工作和家庭生活照料方面付出多,对家庭稳定和财产积累同样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在财产分配上得到了一定倾斜。
◦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如果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为保障子女生活和教育,在财产分配时可能会得到照顾。若一方存在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配上也会适当多分。在本案例中,未提及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但钱女士作为女方,且在家庭中付出较多,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些因素。
1. 不同财产类型的分割方式:
◦ 房产:常见分割方式有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或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平分售房款。本案中,因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且其有继续居住需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赵先生,同时要求他给予钱女士相应经济补偿,补偿比例综合考虑了双方贡献等因素。
◦ 车辆:车辆分割类似房产,可根据双方意愿及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配。本案中,考虑到车辆登记情况及使用便利性,维持现有登记归属。
◦ 存款和投资:存款通常直接按照比例分割。对于投资,如股票、基金等,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如市值、投资时间、双方参与度等进行分割。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投资相关证据,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了按比例分割。
总之,在深圳面临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双方应理性对待,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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