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遗产属个人财产吗?——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16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林先生与陈女士于 2010 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深圳市罗湖区。林先生的父亲林老先生是一位退休干部,名下拥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及 50 万元存款。2020 年,林老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本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XX 路 XX 号的房产及银行存款 50 万元,在本人去世后,全部由儿子林先生个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林老先生去世后,林先生按照遗嘱内容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 50 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陈女士知晓遗嘱内容,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2022 年,林先生与陈女士因家庭琐事及财产问题矛盾逐渐激化,感情出现破裂。2023 年初,陈女士向林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协商分割财产时,陈女士认为林先生继承的房产及 50 万元存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相应份额。她提出房产按当前市场价值评估后,自己应分得一半份额,50 万元存款也应平均分割。
林先生则坚决不同意陈女士的要求,他认为父亲的遗嘱已经明确表示遗产只归自己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和存款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他表示,父亲之所以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就是担心日后夫妻双方若发生离婚等情况,自己的遗产会被分割,这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就该遗产的归属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认为,虽然遗嘱中有相关表述,但遗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属于共同财产,遗嘱中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2023 年 5 月,陈女士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包括林先生继承的房产及 50 万元存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深圳律师在接受咨询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研究了林老先生的遗嘱内容、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以及双方的婚姻状况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地区的类似案例,为林先生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婚姻关系证明、林老先生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的相关文件、房产登记信息、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林先生继承的遗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林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遗嘱、房产过户手续、银行存款到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该遗产是父亲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由自己个人继承的。深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遗嘱的效力、遗产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法院判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林老先生的遗嘱经过公证,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其中清晰载明其名下的房产及 50 万元存款由林先生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系林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陈女士主张该遗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共同财产的观点,法院指出,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该规定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林先生继承的房产及存款是基于遗嘱的特别指定,并非法定继承中未明确归属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
林老先生在遗嘱中特别强调遗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其对自己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法律应当尊重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该遗产的取得虽然是在林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遗嘱的特别约定,使其具有了明确的个人属性。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林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的房产及 50 万元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陈女士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接受林先生的咨询后,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处理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处分权的尊重,允许财产所有人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形式,明确财产的归属,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其次,从遗嘱的效力来看,林老先生的遗嘱经过公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由林先生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表述清晰地界定了遗产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的 “确定只归一方” 的条件。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证明力上具有优势,法院通常会予以采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遗嘱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则应按照遗嘱的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尊重,即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在死后由谁继承以及继承的财产归属性质。本案中,林老先生通过遗嘱明确排除了陈女士对该遗产的共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女士主张遗嘱中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一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而关于遗嘱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遗产为林先生的个人财产。
从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中是否明确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如果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法,法院通常会尊重遗嘱的约定,将遗产认定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涉及遗产继承,应关注遗嘱中是否有关于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必要时可寻求深圳律师咨询,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总之,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明确了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遗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为深圳地区处理类似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为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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