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高档珠宝属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吗?——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16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郑先生与王女士于 2012 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生活较为富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先生为表达爱意,多次为王女士购买珠宝首饰。其中包括 2015 年购买的价值 80 万元的钻石项链、2017 年购买的价值 50 万元的翡翠手镯、2019 年购买的价值 120 万元的钻石戒指以及 2021 年购买的价值 60 万元的珍珠套装,以上珠宝总价值达 310 万元。这些珠宝平时由王女士佩戴,偶尔在重要社交场合使用,平时存放于家中的保险柜内。
2022 年,由于公司经营理念分歧及家庭矛盾加剧,郑先生与王女士的感情逐渐破裂,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无法再共同生活。2023 年初,王女士向郑先生提出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上述价值 310 万元的珠宝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
王女士认为,这些珠宝是郑先生在婚姻期间为其购买的,属于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她表示,珠宝是女性日常佩戴的饰品,具有很强的个人专用性,且自己在佩戴过程中也对珠宝进行了保养和维护,这些珠宝已经成为其个人生活的一部分。
郑先生则坚决反对王女士的主张,他认为这些珠宝价值高昂,远远超出了一般生活用品的范畴,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郑先生提出,购买这些珠宝花费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且部分珠宝具有投资属性,并非单纯用于日常佩戴,尤其是那颗价值 120 万元的钻石戒指,具有较高的保值增值空间。他还表示,当初购买珠宝是出于夫妻感情,但现在双方离婚,这些贵重物品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双方就珠宝的归属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坚持认为珠宝是其个人专用生活用品,郑先生则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023 年 6 月,王女士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珠宝为其个人财产,同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郑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深圳律师在接受咨询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深圳地区类似案例,对珠宝的性质、价值及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为郑先生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珠宝购买发票、平时佩戴珠宝的照片、保养记录等证据,主张这些珠宝是其专用生活用品。郑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珠宝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珠宝鉴定证书、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珠宝价值高昂,不属于专用生活用品。深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珠宝是否属于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判断某项物品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综合考虑物品的用途、价值、使用频率、专属程度等因素,不能仅以物品的归属或使用主体来认定。
本案中,涉案珠宝包括钻石项链、翡翠手镯、钻石戒指和珍珠套装,总价值达 310 万元,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用品的一般价值范畴。虽然这些珠宝由王女士佩戴和使用,但从价值来看,已具备较高的财产属性和投资属性,并非单纯满足日常生活佩戴需求的普通饰品。
王女士主张珠宝属于专用生活用品,但未能证明这些高档珠宝是维持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且其价值与普通的衣物、化妆品等专用生活用品存在显著差异。郑先生购买珠宝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高昂价值的财产若认定为个人财产,有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涉案价值 310 万元的珠宝不属于王女士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及实际情况,判决王女士取得珠宝所有权,向郑先生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155 万元。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接受郑先生的咨询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法律并未对 “专用的生活用品” 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物品的用途、价值、使用频率、专属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也是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常见的争议点。
其次,从 “专用的生活用品” 的一般认定标准来看,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普通首饰等,这些物品价值相对较低,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即使由一方使用,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专用生活用品。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高档珠宝是否属于专用生活用品时,会重点考量其价值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本案中,珠宝总价值达 310 万元,显然超出了普通生活用品的价值范畴,具备了较强的财产属性。
王女士主张珠宝是其专用生活用品,但专用性并不等同于个人财产属性,还需结合价值因素综合判断。虽然珠宝由王女士佩戴,但如此高昂的价值已使其脱离了单纯的生活用品范畴,具有了投资和保值的功能。且购买珠宝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的小额礼品、普通首饰等可认定为专用生活用品,但对于价值巨大的高档珠宝,应区分其是单纯的生活用品还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物品。本案中,郑先生购买珠宝的行为虽带有赠与性质,但赠与的财产若价值过高,且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考虑其财产属性进行分割。
从法律原则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价值 310 万元的高档珠宝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保护。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提供物品的购买凭证、价值证明、使用情况等证据,以便律师准确分析案件性质。
总之,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司法实践中对 “专用的生活用品” 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为深圳地区处理类似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当事人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提供了重要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