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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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军人伤残补助金属个人财产吗?——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16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刘先生于 2008 年入伍参军,2015 年在执行任务时因意外受伤,经部队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 年,部队向刘先生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 万元,该笔款项直接汇入刘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2017 年,刘先生从部队退役后回到深圳工作,并与张女士相识相恋,2018 年两人在深圳登记结婚。

婚后,刘先生将伤残补助金中的 10 万元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和房屋装修,剩余 15 万元仍存于其个人银行账户。2019 年,刘先生因伤残部位旧伤复发,花费医疗费 5 万元,其中 3 万元从剩余的伤残补助金中支出。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刘先生与张女士因家庭开支、生活习惯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感情日益淡化。2023 年初,张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刘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财产分割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基本达成一致,但对刘先生获得的 25 万元军人伤残补助金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张女士认为,虽然伤残补助金是刘先生在婚前受伤获得的,但其中 10 万元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剩余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利息,且该补助金的实际持有和使用跨越了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提出,扣除刘先生已用于医疗的 3 万元后,剩余 22 万元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自己应分得 11 万元。

刘先生则坚决不同意张女士的主张,他认为军人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对其因服役受伤的补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期间使用,都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刘先生表示,伤残补助金是对其身体伤残的慰藉和生活保障,自己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受限,该笔款项对其后续生活至关重要。虽然部分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但这是其对家庭的自愿付出,不能改变款项的个人财产性质。

双方就伤残补助金的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于 2023 年 5 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包括军人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深圳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地区类似案例,为刘先生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婚姻关系证明、刘先生的伤残鉴定报告、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主张伤残补助金在婚姻期间有使用和增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刘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部队发放伤残补助金的通知、银行转账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伤残补助金的来源和用途。深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军人伤残补助金的法律属性展开了充分辩论。

法院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刘先生获得的 25 万元军人伤残补助金是因其在服役期间受伤,由部队依法发放的专项补偿款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情形。该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对刘先生身体伤残的补偿和生活保障,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关于张女士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观点,法院指出,刘先生自愿将部分伤残补助金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但该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伤残补助金的原始个人财产属性。婚姻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依附于本金的性质,本金为个人财产的,孳息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刘先生因旧伤复发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合理使用伤残补助金的情形,进一步说明该款项的专项用途。综上,军人伤残补助金的人身专属性和法律特别规定使其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先生获得的 25 万元军人伤残补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张女士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接受刘先生的咨询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五)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明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军人伤残补助金是对军人因身体受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生活受到影响的补偿,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不应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伤残补助金的性质来看,其发放对象是受伤军人本人,目的是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与军人的人身伤害直接相关。本案中,刘先生的伤残补助金是在其婚前受伤后获得的,虽然部分款项在婚后使用,但款项的取得基础是婚前的人身伤害,且法律明确规定该类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不受取得时间和婚后使用情况的影响。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实践中,法院对军人伤残补助金的认定通常严格遵循法律特别规定,尊重其人身专属性。

张女士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应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不改变其原始属性,刘先生自愿将伤残补助金用于家庭生活,是对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认定该部分款项成为共同财产。同时,伤残补助金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利息,因本金属于个人财产,孳息也应随本金性质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军人伤残补助金的归属作出了特别规定,应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规则适用。即使伤残补助金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使用或增值,只要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个人财产情形,就应严格按照规定认定。

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注意保存伤残鉴定报告、补助金发放凭证、款项使用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遇到争议时,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能够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导致权益受损。

总之,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对军人伤残补助金的特别保护规定,明确了其个人财产属性,为深圳地区处理涉及军人财产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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