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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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房产属个人财产吗?——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案例

发表时间:2025-07-16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李先生与赵女士于 2017 年在深圳相识,2018 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共同居住在李先生婚前租住的房屋内。2019 年,李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儿子婚后居住问题,决定出资为其购买一套房产。经过多次看房,李先生的父母选中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一套面积为 100 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为 500 万元。

2019 年 10 月,李先生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500 万元,将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同时,李先生的父母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李先生父母)自愿将出资购买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XX 路 XX 号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李先生)个人所有,该房产不作为受赠人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赵女士知晓该赠与合同的存在,但未提出异议。

2020 年,该房产交付后,李先生与赵女士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共计 30 万元,其中李先生父母出资 10 万元,李先生与赵女士共同出资 20 万元。房屋装修完成后,两人搬入该房屋居住。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李先生与赵女士因工作压力、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3 年 5 月,赵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争议,但对李先生父母赠与的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激烈分歧。赵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提出,自己参与了房屋装修,且在婚姻期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对房屋有一定的贡献,应分得房产相应份额。

李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通过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先生表示,父母出资购房并签订赠与合同,明确排除了赵女士的权利,这是父母的真实意愿,且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装修费用中夫妻共同出资的 20 万元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应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就房产归属问题协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 年 8 月,赵女士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深圳律师咨询。深圳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地区类似案例,为李先生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婚姻关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装修费用票据等证据,主张房产是婚姻期间取得的赠与财产,应属共同财产。李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赠与合同、父母的银行转账凭证、房产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房产是父母明确赠与个人的财产。深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赠与合同的效力及房产归属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李先生的父母在出资购买房产后,与李先生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赠与李先生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对该房产不享有权利。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赵女士主张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共同财产的观点,法院指出,法律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该规定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李先生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作出的特别约定,清晰地界定了房产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的 “确定只归一方” 的条件。

虽然赵女士参与了房屋装修并共同出资 20 万元,但装修费用与房产所有权归属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装修部分的价值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不能改变房产本身的个人财产属性。李先生父母出资的 10 万元装修费应视为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赵女士要求分割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共同出资的 20 万元装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深圳律师在接受李先生的咨询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处理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财产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允许赠与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其次,从赠与合同的效力来看,李先生的父母与李先生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实践中,书面赠与合同是证明赠与人真实意愿的重要证据,尤其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内容,对认定财产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的赠与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则应按照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李先生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特别强调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其对自己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赵女士知晓赠与合同内容且未提出异议,也说明其对该约定是认可的。

关于装修费用的性质,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装修费用的支出会增加房屋的价值,但装修部分的价值与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财产范畴。本案中,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出资的 20 万元装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但这并不影响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归属。李先生父母出资的 10 万元装修费,因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应视为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明确财产的赠与对象和归属。法律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规定,正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赠与合同、付款凭证、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财产的归属。

总之,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明确了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为深圳地区处理类似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为当事人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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