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租房居住,丈夫需共同支付租金吗?
发表时间:2025-07-14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在深圳打工,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张某在深圳租房居住,每月租金 5000 元,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房合同。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王某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在离婚法律咨询时,王某提出不承担张某租房的租金。张某则认为租金是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要求王某共同承担,遂诉至法院,双方均委托深圳离婚律师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租房居住是为了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判决王某与张某共同承担租房期间的租金。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租房居住是基本的生活需求,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对于分居期间一方为基本生活所产生的费用,通常会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租房是为了居住,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该租房行为对王某发生效力,王某应与张某共同承担租金。离婚律师认为,即使夫妻分居,对于一方为维持基本生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仍需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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