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外担保,妻子需担责吗?
发表时间:2025-07-14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的朋友孙某向银行贷款,李某为孙某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后孙某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李某无能力偿还,银行遂要求赵某共同承担,赵某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寻求离婚法律咨询帮助,赵某称自己对李某的担保行为毫不知情,且该担保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赵某委托深圳离婚律师处理此事,坚决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担保行为并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且该担保未为家庭带来任何利益,故判决赵某无需承担该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对外担保行为通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离婚律师经常强调,担保行为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风险性,一般不能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实施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担保行为未经过赵某同意,赵某也不知情,且该担保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该担保行为对赵某不发生效力,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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