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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用于经营,妻子需担责吗?

发表时间:2025-07-14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市民赵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为扩大自己的个体经营规模,未经陈某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陈某得知此事,认为赵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向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考虑以赵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并打算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该房产问题。陈某委托深圳离婚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深圳离婚律师了解到该房产确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赵某卖房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体经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售房产的行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但刘某作为善意相对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对于陈某的损失,陈某可在离婚时向赵某主张赔偿。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解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则需另当别论。本案中,赵某卖房用于个人经营,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然而,刘某作为善意相对人,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赖购买房产,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离婚律师会告知当事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民事行为,夫妻一方擅自实施的,若相对人非善意,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刘某为善意相对人,故陈某无法对抗刘某取得房产所有权,只能在离婚时向赵某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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