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供家用,丈夫需共同偿还吗?
发表时间:2025-07-14 来源:互联网
在深圳,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张某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多次向王某借款用于支付房租、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等,累计金额达 10 万元。后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李某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离婚事宜,此时王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 10 万元借款,李某以自己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偿还。王某遂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李某委托深圳离婚律师参与诉讼,在离婚法律咨询过程中,深圳离婚律师详细了解了借款的用途和时间等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故判决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王某 10 万元借款。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张某的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李某虽主张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该借款行为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处于离婚阶段,对于此类债务,双方仍需共同承担。离婚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家庭日常开支相关的民事行为,夫妻双方都应知晓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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