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另一方主张无效会成功吗?
发表时间:2025-06-2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杜先生和姜女士结婚后定居在深圳市区。杜先生老家在外地农村,家中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是杜先生父母留下的。杜先生的父母去世后,杜先生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宅基地房屋。但杜先生考虑到自己长期在深圳生活,很少回老家,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维护和管理该房屋,同时也希望能让留在老家的兄弟姐妹有更好的居住条件,便决定放弃继承该宅基地房屋。姜女士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她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杜先生可继承的宅基地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先生擅自放弃,损害了家庭利益。姜女士在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杜先生放弃继承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姜女士表示,虽然目前他们在深圳有住所,但该宅基地房屋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未来可能会有发展空间,不应该轻易放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认定杜先生放弃继承宅基地房屋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放弃行为会导致杜先生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她主张杜先生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诉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承遗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可能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未实际继承前,并非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无效,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杜先生放弃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和对家庭关系的考虑,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法院尊重杜先生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此类案例提醒夫妻双方,在处理继承相关财产问题时,应充分沟通,理性看待权利处分,避免因意见不合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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