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剖析:一方放弃继承企业股权,另一方起诉无效是否合理? 内容概述 深圳夫妻因一方放弃继承企业股权起纠纷。另一方认为损害共同财
发表时间:2025-06-2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孙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共同经营着一家小生意。孙先生的叔叔在深圳经营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膝下无子女。孙先生的叔叔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孙先生有权继承叔叔企业的部分股权。在处理叔叔遗产相关事宜时,孙先生考虑到自己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担心继承股权后无法妥善管理企业,同时也希望能维持企业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便决定放弃继承企业股权。刘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她认为夫妻共同为家庭打拼,孙先生可继承的企业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的放弃行为严重损害了家庭利益。刘女士在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孙先生放弃继承企业股权的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提出,即使孙先生缺乏经营经验,也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来管理企业,不应该轻易放弃如此宝贵的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孙先生放弃继承企业股权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放弃行为会导致孙先生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她主张孙先生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诉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对于自己的继承权利享有自主处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可能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未实际继承前,并非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无效,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孙先生放弃继承企业股权,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和对企业发展的考虑,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法院尊重孙先生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此类案例提醒夫妻双方,在处理涉及继承财产的问题时,应充分沟通,理性看待权利处分,避免因意见分歧而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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