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妻子放弃继承海外遗产,丈夫主张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25-06-2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吴先生和郑女士结婚后,生活平淡而幸福。郑女士在海外的一位亲属去世后,留下了一处位于国外的房产和一些金融资产,郑女士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继承。然而,郑女士考虑到继承海外遗产手续繁琐,且自己对海外的情况并不熟悉,同时也不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其他亲属产生矛盾,便决定放弃继承。吴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不满。他认为夫妻共同生活,郑女士可继承的海外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郑女士擅自放弃,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吴先生在深圳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郑女士放弃继承海外遗产的行为无效。在庭审过程中,吴先生强调,虽然继承海外遗产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但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和努力,是可以解决的,郑女士不应轻易放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审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郑女士放弃继承海外遗产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放弃行为会导致郑女士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他主张郑女士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诉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解释,法律赋予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遗产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尚未实际取得的继承财产,在继承未发生实际取得前,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无效,需符合特定条件。本案中,郑女士放弃继承海外遗产,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法院依法维护了郑女士的自主选择权,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实践中,夫妻双方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彼此对继承权利的处分,避免因误解法律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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