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解析: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遗产份额,主张无效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25-06-20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十余年,夫妻感情原本和睦。王先生的父亲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型企业,积累了不少资产,包括一套位于福田区的房产、部分企业股权以及银行存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的父亲因病突然离世,未留下遗嘱。在处理父亲后事期间,王先生在未与李女士商量的情况下,签署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声明。李女士得知此事后,大为震惊和愤怒。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可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擅自放弃继承,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利益。于是,李女士找到深圳离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在律师的建议下,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先生放弃继承的财产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放弃继承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本案中,王先生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夫妻一方对可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继承实际发生并取得财产前,仍处于一种期待权状态。虽然该期待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不能自由处分这种期待权。除非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否则另一方无权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本案中,王先生放弃继承并未影响其对家庭的扶养能力,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此类案件提醒夫妻双方在处理继承相关事务时,应加强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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