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仅看登记出资吗?深圳律师答疑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刘先生和何女士于 2016 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公司股东。刘先生登记出资 80 万元,占股 80%;何女士登记出资 20 万元,占股 20%。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何女士负责公司的市场推广和用户运营工作,通过一系列有效的营销活动,使公司的用户数量大幅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为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而刘先生虽然也参与公司管理,但主要精力放在了其他业务上。2023 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对公司股权的分割意见不一。刘先生认为应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分割股权,何女士则认为自己对公司的发展贡献巨大,要求重新分配股权,随后向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双方的贡献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审查认定,何女士在公司市场推广和用户运营方面的工作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贡献与登记的出资比例不匹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持有公司 65% 的股权,何女士持有公司 35% 的股权,对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进行了合理分割。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律师表示,在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不能仅仅依据登记的出资额。法律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股权进行分割。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何女士在公司经营中的实际贡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股权进行了分配,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夫妻,在共同投资公司时,应明确股权分配等相关事项,若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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