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离婚分割共同投资公司股权,法院遵循什么原则?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陈先生和杨女士于 2013 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设立了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均登记为公司股东。陈先生登记出资 75 万元,占股 75%;杨女士登记出资 25 万元,占股 2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杨女士负责菜品研发、员工培训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通过不断推出新菜品和优化服务质量,吸引了大量顾客,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而陈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的资金调配和对外合作洽谈。随着公司生意越来越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增多,最终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就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了激烈争议。陈先生坚持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分割股权,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对公司的发展贡献巨大,应重新分配股权,于是向深圳离婚律师寻求专业的离婚法律咨询,希望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双方的贡献进行了深入分析。法院认为,杨女士在公司菜品研发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其实际贡献远超登记的出资比例所体现的价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时,不能仅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持有公司 60% 的股权,杨女士持有公司 40% 的股权,对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分割判决。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离婚案件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股权进行分割。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地以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杨女士在公司经营中的实际贡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综合各种因素对股权进行了分割,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夫妻在共同经营公司时,应重视各自的付出,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明确股权分配等事项,若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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