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能否按登记比例分割?深圳律师解析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冯先生和蒋女士于 2011 年结为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公司股东。冯先生登记出资 85 万元,占股 85%;蒋女士登记出资 15 万元,占股 15%。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蒋女士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工程现场管理,凭借其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公司承接了多个大型项目,并确保项目顺利完工,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利润。而冯先生虽然也参与公司事务,但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少。2021 年,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环节,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僵持不下。冯先生认为应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蒋女士则认为自己的贡献巨大,要求重新分配股权,随后向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双方的贡献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蒋女士在公司项目运营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贡献与登记的出资比例严重不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不能单纯依据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冯先生持有公司 70% 的股权,蒋女士持有公司 30% 的股权,对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进行了合理调整。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律师表示,在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离婚案件时,股权分割问题较为复杂。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以登记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分割方式。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蒋女士在公司经营中的实际贡献,依据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原则对股权进行了分割。这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注重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夫妻在共同投资公司时,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益,若日后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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