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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投资公司股权,仅按登记出资分割行吗?深圳律师解答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在深圳生活的周先生和吴女士于 2012 年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公司股东。周先生登记出资 70 万元,占股 70%;吴女士登记出资 30 万元,占股 30%。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吴女士负责公司的创意策划和宣传推广工作,为公司打造了多个成功的品牌项目,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周先生虽然也参与公司事务,但主要精力放在了其他副业上。2022 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争议不断。周先生认为应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分割股权,自己应占 70%。吴女士则认为自己对公司的实际贡献远超登记的出资比例,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后,坚决要求重新分配股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详细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的调查,认定吴女士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持有公司 55% 的股权,吴女士持有公司 45% 的股权,对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进行了合理分割。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此类因股权分割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股权分割不能简单地以登记出资额为准。本案中,吴女士凭借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了巨大价值,法院充分考虑这一事实,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地对股权进行了分割。这再次说明,在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离婚案件时,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以争取在股权分割中获得合理权益。同时,也提醒夫妻在共同投资公司时,最好对股权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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