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公司股权分割意见不一,深圳法院如何判决?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赵先生和孙女士是深圳的一对夫妻,2015 年,他们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人皆登记为公司股东。赵先生登记出资 80 万元,占股 80%;孙女士登记出资 20 万元,占股 20%。在公司经营期间,赵先生主要负责对外业务拓展,孙女士则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夫妻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分歧,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赵先生坚持认为应按照股东名册上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而孙女士则表示自己在公司内部管理上付出了大量心血,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要求重新分配股权。无奈之下,孙女士向深圳离婚律师寻求专业的离婚法律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通过调查发现,虽然赵先生在对外业务拓展方面有一定贡献,但孙女士在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同样不可或缺,其工作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不能单纯依据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持有公司 60% 的股权,孙女士持有公司 40% 的股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进行了合理分割。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律师表示,在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不同贡献,秉持公平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进行判决,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这也提醒广大夫妻,在共同经营公司时,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因股权分割产生纠纷。若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向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是明智之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