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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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登记出资额与实际贡献不符,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25-06-1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李先生和王女士于 2010 年结婚,婚后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成立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李先生登记的出资额为 60 万元,占股 60%;王女士登记的出资额为 40 万元,占股 40%。然而,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王女士不仅承担了大量的财务工作,还凭借自身的人脉资源为公司拉来了多个重要项目,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2023 年,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李先生认为,应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即自己占 60%,王女士占 40%。而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对公司的实际贡献远大于登记的出资比例,不应简单按照登记情况分割股权,于是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了双方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但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贡献较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时,不能仅仅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持有公司 50% 的股权,王女士持有公司 50% 的股权。

法律分析:在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中,此类案件较为常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强调了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法院充分考量了王女士在公司运营中的贡献,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圳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在共同投资公司时,应明确约定股权分配等相关事宜,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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