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必然无效吗?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许先生和何女士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登记持有 20% 的股权。随着公司发展,许先生与公司大股东产生矛盾,他决定将股权转让。许先生在未告知何女士的情况下,与公司外部人员吕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 20% 的股权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吕先生。吕先生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何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许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在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许先生与吕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何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许先生与吕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许先生作为股权登记的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交易价格合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何女士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离婚法律咨询中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股权登记的公示作用使得许先生作为登记股东有权处分股权。对于何女士而言,要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关键在于证明恶意串通,但她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不过,何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主张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夫妻在处理股权等重大财产时,应充分沟通协商,避免产生纠纷。若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律要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在婚姻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不力等原因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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