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另一方起诉能认定合同无效吗?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周先生和郑女士结婚后,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周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2% 的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周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他决定退出公司。周先生在未告知郑女士的情况下,与公司另一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 22% 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郑女士知晓此事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在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郑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周先生与王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认为,周先生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交易价格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郑女士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离婚法律咨询中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转让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得周先生作为登记股东有权处分股权。对于郑女士而言,要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必须证明周先生和王先生恶意串通,但她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不过,郑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主张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夫妻在涉及股权等重大财产处分时,应充分沟通协商,避免纠纷发生。若不幸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在婚姻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不足等原因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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