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被转让,另一方能否让转让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多年,婚后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登记持有 18% 的股权。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李先生萌生了离婚的想法,同时为了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股权被分走,他决定将股权先行转让。李先生找到朋友陈先生,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 18% 的股权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给陈先生。陈先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张女士发现此事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在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先生与陈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李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与陈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李先生作为登记股东,有权依法对股权进行处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恶意串通证据的情况下,张女士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离婚法律咨询时,会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股权纠纷的法律要点。在本案中,股权的登记情况决定了其对外的处分效力。李先生作为登记股东,其与陈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交易价格合理,无明显异常。张女士若要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关键在于证明恶意串通,但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过,张女士在后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有权对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主张分割。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股权等重大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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