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公司股权,配偶起诉确认无效能否成功?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钱先生和唐女士结婚后,共同经营生活。钱先生用夫妻共同积蓄出资,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20% 的股权,股权登记在钱先生个人名下。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钱先生结识了新的合作伙伴吴先生。为了拓展业务,钱先生决定将自己持有的 20% 股权全部转让给吴先生,以换取资金投入新的项目。钱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吴先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唐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钱先生未经她同意就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找到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钱先生与吴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后认为,唐女士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钱先生与吴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该股权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钱先生作为登记股东有权依法处分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缺乏恶意串通证据的情况下,唐女士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解答离婚法律咨询时强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转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看,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股东进行交易,在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本案中,唐女士如果想要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钱先生和吴先生恶意串通。然而,唐女士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唐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主张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应当相互沟通协商。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理清法律关系,采取正确的维权措施,更好地维护自身在婚姻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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